因被交警處罰,不滿!
朋友圈發文,辱警!
結果悲劇了
......
被行政拘留5日
6月16日,我市一男子江某因違規改裝車輛被交警處罰而心生不滿,在朋友圈中辱罵交警。

經查,2019年6月15日17時許,江某才(男,44歲,泗洪人)駕駛車輛在343國道與宿遷大道交叉路口附近行駛時,因其私自在車頭安裝車燈及車尾無防護裝置違法行為,被泗洪公安局執勤交警查處。江某才對處罰不滿,為發泄心中不滿情緒,18時許,在朋友圈內發布辱罵泗洪縣公安局交警部門信息和視頻。
其言論已嚴重損害交警形象, 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泗洪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對江某才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的處罰。
普法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 尋釁滋事 行為。

人民警察是平安的守護者,對惡意辱警黑警、傳播謠言者,警方將絕不遷就,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警察合法權益和執法尊嚴。
宿遷網警提醒
如對警方處罰不服,可以按法律程序進行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在網上進行謾罵宣泄。朋友圈、論壇、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一樣受到法律的監管和約束,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公安機關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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