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泗洪縣教育局發布《2019年泗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意見》,泗洪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施教區劃分范圍 和施教區適齡少年兒童入學資格認定辦法已正式出爐!
泗洪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施教區劃分范圍
一、小學一年級
泗洪姜堰 實驗學校:
1.團結河路以南,濕地大道以西,新濉河以東,南至石集交界處的青陽街道轄區(含家國天下、翡翠莊園片區等)。
2.團結河路以北,濕地大道以西,人民南路以東,山河路以南(河畔花城、二里壩小區、花漾名門、富園雅郡等也可選擇東風小學報名;沁雅花園、藍天小區、老黨校片區等也可選擇實驗小學報名)。
實驗小學:
1.山河路以北,青陽南路以西,建設南路以東,濉河以南(銀河國際片區、老附小區域也可選擇人民路小學報名)。
2.山河路以南,青陽南路以西,團結河路以北,嵩山路以東。
東風小學:
團結河路以北,濕地大道以西,青陽南路以東,泗州大街以南。
健康路小學:
1.山河路以北,建設南路以西,新濉河以東,濉河以南。
2.山河路以南,嵩山路以西,團結河路以北,新濉河以東。
第一實驗學校:
長江西路以北,建設北路以西,雙溝西路以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現代名城小區也可選擇開發區小學報名)。
衡山路學校:
長江西路以南,建設北路以西,濉河以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
開發區小學:
雙洋西路以南,建設北路以西,雙溝西路以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
第二實驗學校:
長江路以北,建設北路以東,245省道(含四分場、小農場)以西,北至五里江、大樓社區交界處。
人民路小學:
建設北路以東,青陽北路以西,濉河以北,長江路以南(中醫院南片區、河濱花都、濱河名城、金港灣等小區也可選擇青陽中心小學報名)。
青陽中心小學:
1.泗州大街以北,濉河以南,泰山南路以西,青陽南路以東。
2.泗州大街以南,黃山南路以西,汴河路以東,山河路以北。
3.濉河以北,青陽北路以東,245省道以西,長江路以南。
明德學校:
山河路以南(含中正香格里拉片區),汴河路以東,大劉排澇河以西,南至石集交界處青陽街道轄區(含秦溝村域)。
泗州學校:
1.山河路以北,泰山南路以東,濉河以南,245省道以西。
2.山河路以南,大劉排澇河以東,245省道以西,南至245省道。
洪橋學校:
新濉河以西,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的青陽街道轄區。
五里江學校:
雙洋路以北五里江片區、常泗工業園區。注:中心城區以外的小學如青陽二小、周里小學等由青陽中心小學負責劃分。
二、初中七年級
泗洪姜堰實驗學校:
1.團結河路以南,濕地大道以西,新濉河以東,南至石集交界處的青陽街道轄區(含家國天下、翡翠莊園等片區)。
2.團結河路以北,濕地大道以西,汴河以南,青陽南路以東(以上區域也可選擇第四中學報名)。
淮北中學:
濉河以南,人民南路以西,衡山南路以東,山河路以北。
第四中學:
1.團結河路以北,人民南路以東,濕地大道以西,順河路(汴河)以 南。
2.團結河路以北,人民南路以西,衡山南路以東,山河路以南。
3.團結河路以北,衡山南路以西,新濉河以東,濉河以南。
第一實驗學校:
長江西路以北,建設北路以西,雙溝西路以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
衡山路學校:
長江西路以南,建設北路以西,濉河以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
開發區小學:
雙洋西路以南,建設北路以西,雙溝西路以北,新揚高速泗洪段以東。
第二實驗學校:
濉河以北,建設北路以東,245省道以西,北至五里江、大樓社區交界處。
明德學校:
1.山河路以北,汴河路以東,泰山南路以西,泗州大街以南。
2.山河路以南,汴河路以東,大劉排澇河以西,南至石集交界處青陽街道轄區(含秦溝村域)。
泗州學校:
1.濉河以南,泗州大街以北,汴河以東,大劉排澇河以西(含東方花園北區、東尚陽光小區等)。
2.濉河以南,大劉排澇河以東,東至(南至)戚莊、黃臺等青陽街道區域。洪橋學校:新濉河以西的青陽街道區域。
五里江學校:
雙溝西路以北,建設北路以西,五里江片區(含東江花園、臨湖別苑、富康花園、興康花園、幸福家園等)、常泗工業園區。
施教區適齡少年兒童入學資格認定辦法
1.施教區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對象是指小學、初中的起始年級學生 ,即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七年級。
2.界定學生所屬施教區,以學生父母的獨立居住房的房產證所在地為準 。房產證取得時間須在2019年7月10日前 。
3.房產證正在辦理的新購居住房住戶,需出具2019年7月10日前簽訂的經房產處備案正式購房合同及其繳款正式發票,可按新購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區入學。
4.房產證必須是居住房的房產證 。商業用房(房產證標明是商住混用的除外)、閣樓(有獨立房產證的除外)、工業用房、地下室、車庫等其它非居住房和各類租賃居住房等,不作為施教區入學依據。
5.購買二手房必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過戶時間須在2019年7月10日前。
6.因拆遷變動居住地的,憑拆遷安置證和無房證明到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區入學。貨幣補償拆遷確無住房 的,持拆遷協議和無房證明 ,在原拆遷地施教區 入學。
7.已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得在任何施教區學校重新參加新生入學報名。
8.其他特殊情況的,由教育局根據有關政策,于8月25日至29日集中研究解決 。
9.上述認定辦法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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