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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縣公安局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

泗洪網 - 泗洪新聞 - 發布日期:2020-02-03

  泗洪縣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在我縣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不聽公共場所工作人員勸阻或者無視公共場所入口處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或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以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以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病毒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六、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醫療防護用品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

  九、哄搶、搶奪、盜竊、詐騙、破壞、侵占疫情防控物資、設備的;

  十、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等方式,實施詐騙的;

  如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請廣大人民群眾及時撥打110或12345舉報。

  特此通告

  泗洪縣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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